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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民初723号

黄载兴与温建华、陈式灵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载兴,温建华,陈式灵,黄景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5民初723号原告黄载兴,男,1938年3月25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赖坤发,石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工作证号:13607199980780046。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温建华,男,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陈式灵,男,1977年7月17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被告黄景平,男,1967年9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载兴与被告温建华、陈式灵、黄景平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载兴以三被告一致同意被告黄景平不享有受让土地的使用权及后续建筑物业的所有权,被告温建华同意承担被告黄景平在本案中应负担的债务为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景平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景平的起诉,系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载兴撤回对被告黄平的起诉。

审 判 长  温永能

审 判 员  黄斐斐

人民陪审员  钟春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汪林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