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被执行人李丹丹。被执行人西安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4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西安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至本院帐户内(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冯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