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789号申请执行人韩军,农民。被执行人袁增轩,农民。申请执行人韩军诉被执行人袁增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邳官民初字第0755号民事调解书:
一、被告袁增轩偿还原告韩军借款8650元,于2014年7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袁增轩未按约履行,则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原告韩军可就未得款项及违约金2000元一并前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韩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相关的银行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土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相关的土地、车辆、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苏0382执278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张 鑫执行员 徐 松执行员 周新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