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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1742号之一

深圳市赛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迪沃普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赛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迪沃普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7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赛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法定代表人张俊强。被执行人深圳市迪沃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金环。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赛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迪沃普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33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78252.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上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7月18日从上述账户扣划人民币212129.32元。经计算截止2016年7月18日,应向申请执行人划付货款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费等共计人民币208733元,本院已将该款项划付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账户;在扣除执行费3031.32元后,上述扣划款项仍剩余365元,本院已退还至被执行人账户。至此,本案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2016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334号裁决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3031.32元已从扣划款项中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334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利萍

审 判 员  尚彦卿

代理

审判员  肖伟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