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2执167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毅与被执行人王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保军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保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搜索“”
王保军 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2执167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毅与被执行人王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保军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保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