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1541号
原告:叶陈东。
被告:陈成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陈东与被告陈成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陈东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陈东以与被告陈成泉案外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陈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叶陈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蔡亚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