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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民初1541号

叶陈东与陈成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陈东,陈成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1541号

原告:叶陈东。

被告:陈成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陈东与被告陈成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陈东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陈东以与被告陈成泉案外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陈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叶陈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蔡亚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