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197号原告赵其红,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代理人杨新亮,男,山东一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永明,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204国道与疏港大道交汇西行3.5公里龙商物流公司。被告山东龙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车庄绣针河路北。法定代表人王永征,经理。被告XX,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其红诉被告姜永明、山东龙商物流有限公司、X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以达成和解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其红撤回对被告姜永明、山东龙商物流有限公司、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5元,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赵其红负担。
审判长 季长春
审判员 付文明
审判员 张建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志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