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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执2149号之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方福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方福君,方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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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21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150号。负责人蔡宁。被执行人方福君,男,196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方挺,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以(2015)台路商初字第20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方福君所有的牌号为浙J×××××号车辆,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4执21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重新拍卖上述车辆。2016年8月8日,买受人梁长宁(身份证号码)以7.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支行和台州市金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从拍卖款中为其留有相应的份额,上述抵押权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方福君所有的牌号为浙J×××××号车辆的查封。

二、撤销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和台州市金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抵押权。

三、被执行人方福君所有的牌号为浙J×××××号车���归买受人梁长宁(身份证号码)所有。

四、买受人梁长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应 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记员 卢梦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