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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行初13号

曹福宁、段巧玲等与单县黄岗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福宁,段巧玲,单县黄岗镇人民政府,管秀梅,黄绍东,黄绍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722行初13号原告曹福宁,男,汉族,1959年2月22日出生,住单县。原告段巧玲,女,汉族,1958年10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单县黄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志魁,职务镇长,机构代码:00449000-0。第三人管秀梅,女,汉族,1946年2月19日出生,住单县。第三人黄绍东,男,汉族1977年1月15日出生,住单县。第三人黄绍敏,女,汉族1975年1月12日出生,住单县黄岗镇二街行政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501123345.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福宁、段巧玲诉被告单县黄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管秀梅、黄绍东、黄绍敏行政其他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8月03日,以‘该案尚在行政复议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福宁、段秀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福宁、段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福宁、段秀玲负担。

审判员 : 张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谢国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