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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1211号之一

刘国民与陈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国民,陈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211号之一原告刘国民,男,196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委托代理人高慧敏,河北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莉,女,197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民与被告陈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原告刘国民于2016年8月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国民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民撤回对被告陈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国民承担。代

审判员 王 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坤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