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02民初3668号

南充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3668号原告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236号。法定代表人陈锦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天龙,男,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杨锐,男,1977年5月9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锐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杨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98元由原告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钟海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饶 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