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3668号原告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236号。法定代表人陈锦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天龙,男,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杨锐,男,1977年5月9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锐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杨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98元由原告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钟海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饶 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