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2264号
原告:赖建芬。
被告:黄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建芬与被告黄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建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建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陈潇羽 来自:
赖建芬与黄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2264号
原告:赖建芬。
被告:黄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建芬与被告黄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建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建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陈潇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