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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2264号

赖建芬与黄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赖建芬,黄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2264号

原告:赖建芬。

被告:黄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建芬与被告黄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建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建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陈潇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