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05行初37号原告商兰儿。被告武汉市汉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陈冠诚。第三人游善清。
原告商兰儿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商兰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兰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商兰儿负担。。)
审判员 吴勇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赵静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