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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01执恢19号

成都市青羊鑫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建国、古小娟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都市青羊鑫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建国,古小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1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青羊鑫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29幢第二层。法定代表人吴纯权。被执行人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98号锦通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吴建国。被执行人吴建国,男。被执行人古小娟,女。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04)18号文件的规定,以及成都市青羊鑫帝小额贷款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4)成证内经字第18437号、第18438号、第34353号《公证书》、(2015)成证内经字第13474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恢复执行书,立案执行成都市青羊鑫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建国、古小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建国、古小娟向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青羊鑫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57886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建国、古小娟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建国、古小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建国、古小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584496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易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