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异93-1号申请执行人史春芳。被执行人鄯善三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法定代表人刘庆利,总经理。被执行人田凤明。被执行人托克逊三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月光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赵德强,总经理。第三人库尔勒鲁岳三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2801050007021。法定代表人桑逢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春芳与被执行人鄯善三川建材有限公司、田凤明、托克逊三川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鄯善三川建材有限公司、田凤明、托克逊三川建材有限公司未能全部履行(2014)桓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史春芳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库尔勒鲁岳三川建材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托克逊三川建材有限公司系由股东库尔勒鲁岳三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出资200万元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2011年4月6日由股东库尔勒鲁岳三川建材有限公司实缴出资2800万元,将托克逊三川建材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加至3000万元。股东库尔勒鲁岳三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将出资200万元转入被执行人托克逊三川建材有限公司账户并通过验资后,于2011年1月13日转回到其库尔勒鲁岳三川建材有限公司的账户中。库尔勒鲁岳三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6日将增资的2800万元转入被执行人托克逊三川建材有限公司账户并通过验资后,于2011年4月13日转回到其库尔勒鲁岳三川建材有限公司的账户1000万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托克逊三川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库尔勒鲁岳三川建材有限公司在验资完成后,将验资款抽逃。其应在抽逃注册资金1200万元的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库尔勒鲁岳三川建材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库尔勒鲁岳三川建材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史春芳清偿债务1302715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中学
审判员 鲍贻荣
审判员 夏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巩曰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