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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3975号

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北洲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北洲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3975号申请执行人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北洲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368965-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11民初0095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北洲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北洲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北洲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浙江北洲建设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73×××05的存款人民币200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健椿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中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