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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执235号

国投华中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与洛阳伊川龙泉坑口自备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国投华中煤炭物流有限公司,洛阳伊川龙泉坑口自备发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国投华中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

法定代表人:钟荣辉,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伊川龙泉坑口自备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

法定代表人:陈国建,该××董事长。关于国投华中煤炭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伊川龙泉坑口自备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国投华中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省高院对辖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由西工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庆民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