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7699号
原告:宋绪鲁,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李景荣,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宿州市。
被告:吴龙虎,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住宿州市。
第三人:刘家伟,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绪鲁诉被告李景荣、吴龙虎及第三人刘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位于xxx室予以查封。原告宋绪鲁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xxx的房产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宋绪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李景荣、吴龙虎所有的位于xxx的房产(房产证号:x**)予以查封。
二、对原告宋绪鲁提供担保的位于xxx室(房地权宿字第xxx号)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毛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