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财保318号申请人范永华。被申请人周明扬。
申请人范永华因与被申请人周明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周明扬驾驶的鲁G7****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下:扣押被申请人周明扬驾驶的鲁G7****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陪审员 郭建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孝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