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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财保318号

范永华与周明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范永华,周明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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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财保318号申请人范永华。被申请人周明扬。

申请人范永华因与被申请人周明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周明扬驾驶的鲁G7****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下:扣押被申请人周明扬驾驶的鲁G7****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陪审员  郭建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孝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