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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158号

左战峰与陕西宏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宏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乾县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左战峰,陕西宏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宏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乾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58号原告左战峰,农民。委托代理人余广利,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军,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宏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以南加气站对面100米,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76997303H。法定代表人高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志荣,系该公司法务员。被告陕西宏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乾县分公司,地址:咸阳市乾县城关镇青龙村,组织机构代码:56378198-X.负责人王智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长兵,该公司出纳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战峰与被告陕西宏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宏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乾县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战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长  王靖莉

审判员  张兵彦

审判员  董卫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怡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