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58号原告左战峰,农民。委托代理人余广利,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军,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宏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以南加气站对面100米,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76997303H。法定代表人高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志荣,系该公司法务员。被告陕西宏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乾县分公司,地址:咸阳市乾县城关镇青龙村,组织机构代码:56378198-X.负责人王智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长兵,该公司出纳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战峰与被告陕西宏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宏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乾县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战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长 王靖莉
审判员 张兵彦
审判员 董卫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怡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