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财保165号
申请人:张志荣。
被
申请人:潍坊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董夫锡,总经理。申请人张志荣于XX年X月X日向潍坊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该公司位于昌邑市天水路108号“恒鼎新都汇”项目价值XX元的商品房。申请人已提供担保。XX年X月X日,潍坊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曙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赵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