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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7执22号

索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索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7执22号申请执行人索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索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特民初字第7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马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索某某案款11000元,并由被执行人马某某承担执行费用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马某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索某某自愿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特克斯县人民法院(2013)特民初字第7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綦甲林

审 判 员  张爱华

代理

审判员  达木金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木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