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7执22号申请执行人索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索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特民初字第7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马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索某某案款11000元,并由被执行人马某某承担执行费用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马某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索某某自愿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特克斯县人民法院(2013)特民初字第7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綦甲林
审 判 员 张爱华
代理
审判员 达木金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木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