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3民初1080号
原告:管会兰,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会昌县环保局职工,住会昌县。
被告: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南县工业大道15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5884029-9。
法定代表人:刘金茂,经理。
被告:欧国民,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会昌县。
原告管会兰与被告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欧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管会兰以被告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份已转让给了江西中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由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管会兰以被告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份已转让给了江西中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会兰撤回对被告定南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 云
人民陪审员 黄 勇
人民陪审员 汪 锐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肖海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