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1390号
申请人:罗群,女,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蒲秋高,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罗群与蒲秋高、周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群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蒲秋高挂靠于古蔺县郎乡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的东风牌货车采取扣押措施。担保人陈良泉以其所有的位于叙永县叙永镇银顶村二社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蒲秋高挂靠于古蔺县郎乡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的东风牌货车;扣押期间,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扣押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扣押财产;扣押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罗群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罗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