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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2民初67号

钟开文、杨偏初、马八斤、叶有明、杨文发、王正林、让姆妮、杨晓英与扎西旦珠、余安林、王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木里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钟开文,杨偏初,马八斤,叶有明,杨文发,王正林,让姆妮,杨晓英,扎西旦珠,余安林,王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2民初67号原告钟开文,男,汉族,1969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县。原告杨偏初,男,藏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县。原告马八斤,男,彝族,1981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县。原告叶有明,男,藏族,1966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县。原告杨文发,男,蒙古族,1964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县。原告王正林,男,蒙古族,1958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县。原告让姆妮,女,藏族,1988年1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县。原告杨晓英,女,蒙古族,1978年3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县。委托代理人邓国豪(为以上八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金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扎西旦珠,男,藏族,住四川省木里县。被告余安林,男,汉族,住四川省木里县。委托代理人何仙樯(为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四川木里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斌,男,汉族,住四川省木里县。委托代理人刘洁,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6年6月14立案受理原告钟开文、杨偏初、马八斤、叶有明、杨文发、王正林、让姆妮、杨晓英诉被告扎西旦珠、余安林、王斌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忠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罗正军、

人民陪审员次尔央初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八原告代理人邓国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开文、杨偏初、马八斤、叶有明、杨文发、王正林、让姆妮、杨晓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忠

审 判 员 罗 正 军

人民陪审员 次尔央初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且沙子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