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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1民初235号

原告白艳萍与被告王庭良、第三人山西广生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白艳萍,王庭良,山西广生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1民初235号原告白艳萍,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被告王庭良,男,195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第三人山西广生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榆社县新建西街19号。法定代表人何君,董事长。

原告白艳萍与被告王庭良、第三人山西广生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艳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艳萍负担。

审 判 长  连翠英

审 判 员  丁 飞

人民陪审员  岳 昕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郝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