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1民初235号原告白艳萍,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被告王庭良,男,195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第三人山西广生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榆社县新建西街19号。法定代表人何君,董事长。
原告白艳萍与被告王庭良、第三人山西广生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艳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艳萍负担。
审 判 长 连翠英
审 判 员 丁 飞
人民陪审员 岳 昕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郝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