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财保104号申请人王振荣,女,汉族,1972年12月12日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申请人王静华,男,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申请人王振荣与刘伟驾驶王静华所有的出租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振荣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静华名下的出租车一辆。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申请人王振荣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振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静华名下的出租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绿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田春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