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衢龙执民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捷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曾国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衢龙商初字第0003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曾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国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国华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曾国华(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4#钞的存款人民币13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智敏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毛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