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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初字第721号

李娟与济南铁路局烟台车务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娟,济南铁路局烟台车务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初字第721号原告李娟,居民。委托代理人殷建阳,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铁路局烟台车务段(组织机构代码证号:F4965994-8)。负责人吕顺昌,段长。委托代理人金石,系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柳伟,系该单位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与被告济南铁路局烟台车务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娟负担。

审 判 长  陈军伟

人民陪审员  朴明珠

人民陪审员  于洪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