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初字第721号原告李娟,居民。委托代理人殷建阳,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铁路局烟台车务段(组织机构代码证号:F4965994-8)。负责人吕顺昌,段长。委托代理人金石,系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柳伟,系该单位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与被告济南铁路局烟台车务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娟负担。
审 判 长 陈军伟
人民陪审员 朴明珠
人民陪审员 于洪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