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84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斌,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精和县。委托代理人张银银,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其银,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安县巨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江安县江安镇竹海东段路**号。法定代表人罗敏,董事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王洪斌申请执行江安县巨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南仲案字第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在你院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执行。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王洪斌依据南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南仲案字第7号裁决书申请江安县巨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何松涛
审判员 罗晓天
审判员 周 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罗劲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