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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恢字第490号

申请执行人何文锦与被执行人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文锦,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恢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何文锦,男,1955年9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运路14号。何文锦申请执行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中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1日做出(2010)浦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被告建中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何文锦租金889362元、违约金106936元、装车费9432元。合计,1005730元。

二、被告建中公司自2010年8月1日起,钢管以199439.9米、每天每米0.012元租金,扣件以151190只、每天每只0.006元租金,计算租金给付原告何文锦至钢管、扣件归还清日止。

三、驳回原告何文锦对被告单业刚、于成西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何文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30元由被告建中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何文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1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建中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权属登记,名下开发的东方明珠御景苑5幢105室、12幢102室、20幢302室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在本次执行期间,本院裁定扣划建中公司工程款360000元,本院已将建中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2015)浦执恢字第49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建中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权属登记,名下开发的东方明珠御景苑5幢105室、12幢102室、20幢302室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在本次执行期间,本院裁定扣划建中公司工程款360000元,本院已将建中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2015)浦执恢字第49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浦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明龙

审 判 员  吕春贵

代理

审判员  邢啸天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潘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