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381民初131号
原告:余某某,女,1987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委托代理人:杨景,青铜峡市小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梅某某,男,1985年3月生于甘肃省合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在青铜峡镇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于2007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2008年6月23日,原、被告生育女儿余某甲。原、被告常因家务琐事吵架。2010年,原、被告搬到定边县租房居住。被告酗酒后殴打原告,原告摔伤住院被告也不管,且被告离家2年多。2012年5月,被告回来和原告共同生活,可被告还是找茬殴打原告。2013年3月,原告带孩子离家。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余某甲随原告生活,抚养费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2本,以证实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2、户口簿复印件1份,以证实婚生女余某甲于2008年6月23日出生;3、疾病诊断证明1份,以证实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原告住院的事实。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与原告的当庭陈述能相互印证,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1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8年6月23日生育女儿余某甲。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3月,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后带女儿余某甲生活离家。双方没有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已达3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主张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婚生女余某甲随原告生活多年,继续随原告生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主张婚生女余某甲由其抚养并自愿负担余某甲的抚养费,予以支持。原告当庭表示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余某甲随原告余某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余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龚廷明
人民陪审员 纪海霞
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丁瑜萍(2016)宁0381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附件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