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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3947号

王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3947号

原告:王某。

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张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龚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