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3947号
原告:王某。
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张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龚湃 搜索“”
王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3947号
原告:王某。
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张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龚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