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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5528号

原告陈波诉被告王志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陈波,王志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民初5528号原告陈波。委托代理人张淑英。被告王志杰。

原告陈波诉被告王志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马红洁独任审理,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淑英及被告王志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判令被告赔偿因侵害原告用水权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00元;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2015年11月24日我家楼上发水,致使家中家具、家电、书籍等严重受损,我也受害者,不同意赔偿原告5000元;2016年4月27日我家房屋堵塞严重,找到社区书记解决,经和楼上其他业主一致协商,将水阀打开。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于洪区柳条湖业主。2015年11月24日,因被告家卫生间下水管道堵塞而向地面返污水,故被告将自来水总阀关闭至2016年4月26日。2016年4月27日,因下水管道堵塞严重,导致污水返向二楼地面。故由北塔社区工作人员找到专业人员,将堵塞下水管道进行疏通后,被告于当日将水阀打开恢复供水。现原告因停水问题与被告发生纠纷,故原告于2016年7月7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社区出具情况说明、图片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邻居关系,本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尊重历史习惯的原理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家的自来水总阀门属固定设施的共同使用部分,为方便原、被告生活应允许共同使用人接通使用。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元的问题。原告自认此部分损失系被告关闭自来水总阀门致使其5个月未能正常用水。

本院认为被告关闭自来水总阀的行为确实给原告生活造成不便,但考虑到原、被告系相邻关系,本着和睦相处、有利于和谐发展的原则,且原、被告间的纠纷系因下水管道堵塞导致被告家下水道反污水所引发,虽原告向法院提供洗衣费及购买矿泉水白条,但该证据无法证明其损失客观存在的真实性。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红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