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7执899号
申请执行人:董宪其
被执行人:张保安本院在执行董宪其申请执行张保安债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定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秀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贺永升 来自
董宪其与张保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7执899号
申请执行人:董宪其
被执行人:张保安本院在执行董宪其申请执行张保安债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定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秀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贺永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