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901执567号

大理华扬建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理华扬建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01执567号申请执行人大理华扬建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理华扬建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云2901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大理华扬建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31695元。申请人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被执行人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交付了执行款431695.00元,此款已由申请人领取,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朝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