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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刑初1261号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刑初126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控辩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6〕1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6年7月21日在本市罗湖区乐园路华城酒楼路段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104.7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审理认定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有发生事故的从重情节和坦白、赔偿的从轻情节。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杨桂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恩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