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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0522民初4054号

蒋美凤与浙江云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蒋美凤,浙江云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湖0522民初4054号

原告:蒋美凤,女,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浙江云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三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500000027429)

法定代表人:吴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美凤与被告浙江云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卢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文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