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中执74号

徐金春申请执行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金春,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中执74号申请执行人徐金春,男,汉族,1975年6月29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被执行人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760035-0。法定代表人庞利虎,该公司总经理。徐金春申请执行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4220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查封被执行人执行人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乌兰县幸福路幸福小区9号楼18套商业铺面及地下室进行评估拍卖,经三次拍卖均已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乌兰县幸福路幸福小区9号楼18套商业铺面中的建筑面积为186.61m2的6套房屋及地下室(编号为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以第三次拍卖流拍价格作价2017869元抵偿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位于乌兰县幸福路幸福小区9号楼18套商业铺面中的建筑面积为186.61m2的6套房屋及地下室,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徐金春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徐金春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申请执行人徐金春向被执行人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补偿差价16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执行标的计算方式。被执行标的平面图。

审判员 张  毅

审判员 许 多 刚

审判员 张 永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斯琴白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