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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财保85号之一

付美银与冯建全、周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美银,冯建全,周绪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财保85号之一

申请人:付美银,男,生于1964年5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张冬林,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蓓蓓,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冯建全,男,生于1967年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

申请人:周绪华,男,生于1954年1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申请人付美银因与被申请人冯建全、周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川1602财保85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周绪华所有的13套房屋予以查封,金额以7000000元为限。经查明,被申请人周绪华所有的该13套房屋均已被拆迁,但其房产登记未注销。故申请人付美银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绪华所有的仍在广安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滨河路某号楼19层3号(面积123.29㎡)、3号楼17层6号(面积109.33㎡)、3号楼23层6号(面积109.33㎡)、一层A区10号(面积63.72㎡)、一层E区211号(面积321.29㎡)、二层E区19号(面积178.96㎡)房屋,金额以7000000元为限,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付美银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勤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胡秋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