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执异68号案外人结某。法定代理人郭慧。申请执行人刘蕙畹。被执行人美信置业(滨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法定代表人罗镇澄,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蕙畹与美信置业(滨州)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结某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结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案外人结某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结某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树岭
审 判 员 侯培全
代理
审判员 戚立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颖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