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120号
原告:刘彪。
被告:李显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彪与被告李显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相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彦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