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791号
原告:李长远。
被告:陈华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远诉被告陈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远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长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远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48元,由原告李长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敬礼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应 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