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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7791号

李长远与陈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长远,陈华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791号

原告:李长远。

被告:陈华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远诉被告陈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远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长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远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48元,由原告李长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敬礼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应 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