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申8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合肥友联三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镇新店村。
诉讼代表人(破产管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许亚宝,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晓三,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合肥皖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德平,董事长。一审
被告:葛庆山。再审申请人合肥友联三元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肥皖舒商贸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葛庆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1)瑶民一初字第359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合肥友联三元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2015)瑶刑初字第00519号刑事判决确认:200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葛庆山、姜世武向被害人郭德平吸收资金698万元,后返还4589593元。在知悉该判决生效后,提出再审申请,申请人认为调解书确实存在错误,且调解结果严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请予再审。合肥皖舒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德平提出:刑事判决书认定的葛庆山返还4589593元是后期往来的账,是临时拆借的。调解的时候是三方自愿的,葛庆山及友联公司的代理人都到场了,调解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再审申请已超过时效,不应进入再审,请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友联三元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合肥友联三元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长海
审判员 赵苏元
审判员 张 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武天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