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再46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市蓝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昆吾路中段西地震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秦王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立朝,该单位工作人员。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安驾庄镇泰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雷印峰,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濮阳市蓝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再审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民一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濮阳市蓝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初乐坤
审判员 耿志亭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孙小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