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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519号

马红军与沙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红军,沙国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519号申请执行人马红军,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沙国民,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马红军与被执行人沙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0742元,执行费81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沙国民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沙国民名下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恒大名都3号楼1单元1902室房屋的产权产籍。现查明,被执行人沙国民无法找到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夏民初字第2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马启轩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宁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