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2232号原告王立玉。原告刘玉芹。被告赵云旺。被告张德花。被告临朐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玉、刘玉芹诉被告赵云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V×××××号轿车一辆,潍坊银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V×××××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佟文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郄本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