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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3民初728号

伍某诉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伍某,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3民初728号

原告:伍某,女,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1421。

被告:钟某,男,汉族,广东省阳山县人,住阳山县,身份证号码:×××7038。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于2016年8月9日以已与被告钟某办理好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对被告钟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诗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郑秋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