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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4288号之二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志云、吴燕、乔智明、李白林、杜英英、乔光平、白少帮、杨锦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志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4288号之二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铁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苏志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志云、吴燕、乔智明、李白林、杜英英、乔光平、白少帮、杨锦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苏志云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体育路北、环城西路西、民族路东望景园商住小区5号楼3单元501室予以查封。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苏志云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体育路北、环城西路西、民族路东望景园商住小区5号楼3单元501室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上述房屋的变更、转让、登记等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从收到本民事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苗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琛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