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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5842号

陈明群、唐某甲等与六安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杨泽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明群,唐某甲,唐某乙,唐照才,张和荣,六安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杨泽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5842号

申请人:陈明群,女,1972年4月11日,住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江。

申请人:唐某甲。

申请人:唐某乙。唐某甲、唐某乙

法定代理人:陈明群,女,1972年4月11日,住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江。

申请人:唐照才,男,1944年5月16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江。

申请人:张和荣,女,1950年4月8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江。

被

申请人:六安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于翠英,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杨泽传,男,1980年12月10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明群、唐某甲、唐某乙、唐照才、张和荣与被申请人六安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杨泽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六安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皖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台、杨泽传所有的皖H×××××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一台,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六安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皖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台、杨泽传所有的皖H×××××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一台;

二、查封担保物申请人陈明群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江南美林苑11#101室84.01平方米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肥西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卫东

审 判 员  夏诚成

人民陪审员  张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